闫光曦律师亲办案例
异地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诉讼索款成功案
来源:闫光曦律师
发布时间:2005-01-28
浏览量:837
异地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诉讼索款成功案             一、案情简介  北京美高牙科医疗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王经理从互联网查询到律师的联系方式。2004年10月8日电话咨询称:济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2400元,问能否由律师全权代理诉讼收回货款?双方达成委托代理意向后,美高公司用特快专递寄来证据资料原件、特别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及规定费用。10月13日律师代理原告在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11月3日,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 二、代理词 审判员:   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庭已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8月24日订立了价值32400元的医疗器械买卖合同,并约定被告应于收到产品后30日内将货款一次性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分别于2003年9月1日从铁路、同年9月24日从公路将货物发运给被告,并随货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直到2004年4月23日才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12400元至今未付。   被告收到货物后,并未对货物质量等提出任何异议,仅在原告起诉到法院后、本案开庭时才提出“原告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的抗辩理由显然系为其拖欠货款所作的开脱之词,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二)被告应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最后一次收到货物的日期是2003年9月24日,按照约定应于同年10月24日前付清货款。因此,被告应从2003年10月25日起支付违约金。截止到今天,被告应支付违约金1719.20元。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美高公司代理人:张东坤 闫光曦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三、处理结果   为使原告尽快得到现款,律师代理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两日内付清欠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3000元,原告放弃少量违约金请求。11月5日,全部现金到位;11月8日,现金汇入原告帐户。从电话咨询到货款到位,时间仅为31天。 四、律师办案小结   企业异地索款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路途的往返大大提高了索款成本;而诉讼判决后的执行难更使当事人雪上加霜。时间、精力和金钱的压力往往迫使当事人不得不放弃本应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之处,一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交流及物流手段,避免了当事人的讼累;二是诉讼中及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迫使被告不得不同意付款;三是灵活地调解结案,极大地缩短了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从而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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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闫光曦
  • 执业律所: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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